獎勵依據:
1. 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規定。
2.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。
獎勵資格:
1. 完繳101年度水安年費,並完成本會志願服務志工登錄者。
2. 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,並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。
3. 內政部為獎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工。
4. 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
A. 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B. 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C. 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請符合以上資格的水安伙伴,即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前繳交私章及服務紀錄冊影本(含封面及內頁時數)或正本給呂欣明教練以便幫您申請獎勵。
詳情請連絡 志工隊長 李培俊(Tel:2322-5538 0910-072-752)
副組長 呂欣明(0936-674-05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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