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目的
1. 表揚新北市績優志願服務人員。
2. 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。
3. 提昇本市志願服務品質與形象。
獎勵依據:
1. 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規定。
2. 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。
獎勵資格:
1. 完繳101年度水安年費,並完成本會志願服務志工登錄者。
2. 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,並持續參與新北市志願服務工作。
3. 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係以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發布日(九十八年七月八日)服務年資已滿兩年以上。
4. 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
A.1800小時頒授金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B.1200小時頒授銀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C. 600小時頒授銅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5. 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九十六年七月九日~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,於新北市境內服務之年資與時數。
請符合以上資格的水安伙伴,即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前繳交私章及服務紀錄冊影本(含封面及內頁時數)或正本給呂欣明教練以便幫您申請獎勵。
詳情請連絡 志工隊長 李培俊(Tel:2322-5538 0910-072-752)
副組長 呂欣明(0936-674-05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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